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剛才在吃晚餐時,看到新聞台底下跑馬燈,跑出一則新聞:
「有律師表示,在美國法律,酒駕出車禍,輕者判3~5年、撞死人判無期,不服取締者可現場格斃。」
看到這則時,我心裡在想:
如果台灣採用美國的這條法律的話,不知道效果如何呢?
算過度、違憲嗎?還是可以?
不曉得各位支不支持?
還有之前那個葉少爺事件,大家應該都覺得他太過份了吧!!撞死人、還嗆聲、炫富又囂張,簡直是罪大惡極啊!
看到這個新聞事件,我心裡在想:如果是我,我一定會學戲劇、電影裡的男主角,私底下把他給滅了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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